安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权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基金。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 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学校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校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如需设勤工助学用工岗位,应填写《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的学生,其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用工部门应指派专人组织、指导、管理和考核,并及时上报填写《安顺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用工部门考核合格的,按相应财务程序办理报酬支付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用工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整改,也可酌情扣除直至拒付劳动报酬,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支付报酬时,由用工部门按月造册结算,填制《安顺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支付表》,临时用工一次性造册结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顺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审核后,用工部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加非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用工协议,自行向用工单位索取报酬。学校不负责处理参加此类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劳动报酬有关事宜,但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以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学生,学生资助中心有权终止或要求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中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用工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由用工部门负责牵头处理。

第三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影响学校的作息制度以及正常秩序。学生每天用于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节假日除外)。违者,责令其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校作息制度和正常秩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加在夜总会、内设包房的公众娱乐场所等地方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视其作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本人因素损坏或损失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其本人负责赔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发生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学生在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损坏或损失劳动工具、财物或发生事故的,由学生与用工单位按双方约定或临时协商解决。学校不负责处理此类事宜,但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以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组织或资助的勤工助学的,取消其获得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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