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经费由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依据《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并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条 评定对象、资助名额及标准

(一)评定对象:当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本级其他各类助学金的“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

(二)资助名额及标准:资助名额根据每学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本级其他各类评定的情况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定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每年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校本级其他各类助学金评选评审结束后开展此项工作。

具体评定程序为: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发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班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在库及受资助情况进行评议及数据库在库情况排查。依据《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库。相关材料由班级收集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汇总。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的校级公示。

第六条 发放、管理及监督

(一)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助学金扣发:符合基本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

1.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者;

3.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陈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化管理以及在库学生应助尽助。

(四)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通字2017【21】号)中关于安学院助学金部分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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