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2017]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确保教育公平。在确保保障型资助体系的同时,开拓发展型资助体系,变“输血”为“造血”,引导学生自助。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劳动解困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贵州省奖助学金为主导,校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奖、贷、助、勤、补、减”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贷、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按照相关评选文件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章资助对象认定

第六条资助对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安顺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30%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表彰、奖励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本级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等按照《安顺学院奖学金、单项金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校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40%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本级助学金由以下项目构成: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境外交流助学金等。相关项目评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境外交流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实现资助育人,变“输血”为“造血”,变“他助”为“自助”的重要途径。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20%的经费,作为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以保证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校内用工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长期用工(服务助理岗和管理助理岗)及临时用工。岗位的设定及提出,须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勤工助学分管校领导共同审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具体管理按照《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8%的经费用于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入学、在读期间,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补助标准、审核等办理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2%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学校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酌情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减免额度等按照《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资助政策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感恩知礼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挫折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长观。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与资助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应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在每年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政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确保所有学生和家长熟悉和了解学校的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

第九章资助工作体制保证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资助的评议评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资助的组织开展,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资助资金的发放。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不挤占、挪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学校每年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各学院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三至第七章所规定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安学院通字【2017】21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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