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诚实守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贵州省奖助学金为主导,校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奖、贷、助、勤、补、减”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当年度学费收入提取10%,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助、勤、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七条 资助对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安顺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35%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表彰、奖励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本级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等按照《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45%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本级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和程序等按照《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10%的经费,作为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保证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学生公布。有需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具体管理按照《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入学、在读期间,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第二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补助标准、审核等办理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酌情实行学费减免。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减免额度等按照安顺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感恩知礼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挫折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长观。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应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章 资助管理工作的体制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资助的评议评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资助的组织开展,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资助资金的发放。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三至第七章所规定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学院通〔2014 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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