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

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因突发情况而有临时经济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度过经济难关,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在本学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各种奖助学金后,因突发特殊事故导致个人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附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的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或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附有关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或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父母及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不超过1000元,特殊困难补助不超过3000元;

(二)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补助20003000元;

(三)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5001000元;

(四)自然灾害使学生家庭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导致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300800元;

(五)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补助300500元;

(六)对其他特殊情况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临时研究、酌情处理;

(七)同一事项不能申请和获得本条第一至第六项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

第六条 申请和发放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及班级核实同意后填写《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填写《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天。

(三)学生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补助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

(二)平时有抽烟、酗酒、频换手机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四)休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

(五)有其他不应或不宜给予补助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顺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安学院通〔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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