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市教通〔2019〕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我省市(州)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黔教助发〔2018〕54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始办理2009年及以后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期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我校2009年及以后在就业过渡期2年内在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二、办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后在就业过渡期2年内自愿到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就业或服务期间,遵纪守法,坚守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合格。

三、不符合补偿、代偿的对象

(一)就业或服务单位地处我市非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

(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有助学贷款本息逾期。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如有助学贷款本息逾期,则须将逾期金额自行还清后方可申请学费补偿。

(三)通过招考、借用、抽调等形式转到非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工作,在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不满3年。

(四)在就业或服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在就业或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服务期满,有关单位考核不合格。

(六)在校期间国家或学校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对于免除部分学费的学生,只能补偿未免除的部分学费。

(七)可享受中央、省其他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

(八)其他不符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按照《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办理条件的毕业生,首先必须认真完整填写《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并按要求通过就业或服务单位的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学校相关审核工作。

(二)学校办理流程

1.学生持填写个人信息完整并签字的《安顺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附件2)到学校相关部门(详见学校签字盖章流程图)(附件3)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字盖章。

2.学生持签字盖章的《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材料确认。

3.学生持签字盖章的《安顺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附件2)与《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表现及学费缴纳减免证明》到学校党政办盖章。

(三)注意事项

1.以上表格及证明材料均一式二份,各位学生不得随意调整相关表格格式。

2.涉及到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请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贷款情况证明。

3.请申报毕业生仔细对照《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的内容核实本人是否在申报范围之内。

五、工作要求

1.学校宣传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安顺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

2.各学院、学生通过网站、QQ、电话、邮件等方式相互告知,请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办理;

3.学校教务处、计财处、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4.学校党政办在审核《安顺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审核表》后签盖学校公章;

5.未尽事宜请联系安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51—3322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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