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合理有效利用学校资源,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锻炼成长平台,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及《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聘用在校学生从事的、及学生私自在校外进行的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及组织相关培训活动,专款专用,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负责初审各用工单位用工申请,与用工单位一起核定工作量及用工人数。

(2)负责初试工作人员,并进行用工推荐。

(3)负责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及工作人员素质拓展培训工作。

(4)负责监督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报酬发放。

第九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校组织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以提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学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勤工助学培训由学校培训和用工单位自行培训相结合进行。学校每学年将至少组织两次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岗前培训、文明礼仪、办公软件技能等。参与培训情况将作为上岗的重要条件,学生未有参加校级培训记录的,下一学年将不再录用。用工单位每学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由各用工单位结合实际需要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中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用工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由用工部门负责牵头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选聘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根据工作性质及内容,将以上岗位分为两种类型:固定岗位(包括服务助理岗、管理助理岗)以及临时工作岗。

1.服务助理岗工作性质及内容为:校园内服务性单位(如图书馆、食堂、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进行如书架上新、设备管护等服务性工作。服务助理岗每月每人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30小时。

2.管理助理岗工作性质及内容为:校内各部处、教学科研、实验室助理等辅助办公室文件处理、会务处理、实验开展等管理性工作。管理助理岗每月每人工作时间不低于30小时,总工时不超过每月40小时。

3.临时工作岗工作性质及内容为:协助处理校内各部处临时工作,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选聘时,服务助理岗位主要面对大一、大二同学,管理助理岗位主要面对大三、大四同学。管理助理原则上在参与服务助学岗位同学中产生,侧重于选聘未来有志于在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学生。无论服务助理还是管理助理岗位均应遵守“扶贫优先”原则,服务助理岗位上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率要达到80%以上,管理助理岗位上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率要达到50%以上,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相关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需遵循以下原则:

1.“按需设岗”不得虚报用工人数,严格实行“一人一岗”;

2.杜绝用学生代替教职员工本职工作。

3.工作场所安全,无毒、无害,工作内容学生力所能及;

4.工作时间不得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5.原则上已设立固定岗位的单位不再安排临时岗位。如有特殊需要,用人单位须提前向我中心提交用工申请,批准后方可派岗用工。对于“先用工,后申报”的情况,学生工资由用工单位自理。

第十五条 为实现勤工助学育人长效机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获批后三年内不再做改动,具体用工数量可以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增减。各用工部门对目前现有及拟增设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充分梳理,依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同学日常行为、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考核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填写《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每年6月完成岗位设置及增减工作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可自行登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看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并将《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用工推荐初试,选聘工作由各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自行完成。

第四章 报酬和考核

第十七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采取月薪制度与时薪制度结合原则,按每月实际工时发放工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按月发放,每学期工作量不超过四个月。如假期需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各用工部门应指派一名老师专门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应熟悉勤工助学设岗、录用、考勤、报酬发放的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负责对相关老师进行勤工助学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应按月及时填写上报《安顺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记录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部门考核合格的,按相应财务程序办理报酬支付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用工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整改,也可酌情扣除直至拒付劳动报酬,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每月实际工时填报《安顺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支付表》计算学生当月工资,杜绝虚报、以非在岗学生名义替报工时等现象。各用工部门需严格落实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和一月一报制度,对于不能落实签字制度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发放报酬;对于不能落实一月一报制度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补报计酬。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成勤工助学督查小组,对各用工单位及勤工助学同学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应于每学年提交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报告。总结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将结合报告内容,考察勤工助学活动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培训组织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抽查情况等方面对各用工单位进行考核。用工单位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设岗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纳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加强对勤工助学岗位的测评。每年面向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发放岗位测评问卷,调查其对岗位的整体满意度、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助理的考核由各用工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应包括在岗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勤工助学优秀助理”称号,对各单位考核优秀的助理予以表彰奖励,并协助申报各级优秀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勤工助学育人活动优秀单位”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影响学校的作息制度以及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加在夜总会、内设包房的公众娱乐场所等地方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视其作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本人因素损坏或损失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其本人负责赔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发生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学生在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损坏或损失劳动工具、财物或发生事故的,由学生与用工单位按双方约定或临时协商解决。学校不负责处理此类事宜,但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以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组织或资助的勤工助学的,取消其获得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组织或参加非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用工协议,自行向用工单位索取报酬。学校不负责处理参加此类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劳动报酬有关事宜,但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以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安学院通字【2017】21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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